农村疫情防控和农业稳产保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光明网1月7日讯今天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毛德智在会上表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民以食为天,农村地区的疫情防控和农业稳产保供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毛德智表示,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早部署、早准备、早安排,近期专门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于农业生产稳产保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作出了具体部署,特别是对节日期间全国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作出了安排和部署。
他介绍,近期重点抓了三个方面:一是抓好生产。抓紧南菜北运基地和北方设施蔬菜生产,合理安排品种结构和种植规模,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些速生菜、芽苗菜。同时抓好畜禽水产养殖,不同地区及时调剂余缺,保证市场供应。二是顺畅流通。优化通行保障措施,畅通“菜篮子”产品以及农资农机等等重要物资的运输通道,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菜篮子”产品运输车辆便捷通行。积极推进产区和销区对接。三是压实责任。首先是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健全应急保供体系,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一旦出现特殊情况能够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保证供给充足。在这个基础上,还特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大家既要吃得上、吃得好,还要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毛德智表示,在做好这三个方面工作的同时,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近期还派出了29个调研督导组,主要是调研督导各地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和农业稳产保供的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地在抓农村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方面,都采取了统筹措施,有一系列的具体安排。从全国面上的情况来看,目前生猪、蔬菜等重点“菜篮子”产品生产和上市流通基本正常,冬小麦、油菜处于越冬期,农业稳产保供是有保障的。同时指导和动员基层及早做好预案,一旦疫情比较严重的时候,将通过组织动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等,为农民群众开展代耕代种、代养代管、施肥打药等托管服务,引导基层农民群众邻里之间开展相互帮助等措施,确保不误农时,抓好农业生产。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应急保供工作预案,提早谋划做好农药、肥料等等农资需求调度,确保春耕备耕有序进行。”毛德智说。(战钊)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